遵義佳瑞樂器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謝良娟
地址:貴州省遵義市正安縣經濟開發區國際吉他園B區8棟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0年7月7日,正安縣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依法對你位于貴州省遵義市正安縣經濟開發區國際吉他園B區8棟的遵義佳瑞樂器有限公司進行了檢查,現場檢查時,你公司正在生產,現場存在噴漆車間油漆直排外環境現象,經現場查閱資料,你公司自2020年3月建成投產以來一直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
以上事實,有2020年7月7日《遵義市生態環境局正安分局現場檢查筆錄》、2020年7月7日《遵義市生態環境局正安分局調查詢問筆錄》、你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現場檢查圖片等證據為憑。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的規定。
2020年7月9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達了《遵義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遵正環罰告字〔2020〕13號),告知你公司環境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你公司在規定時間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視為你公司放棄申辯的權利。
2020年7月27日,我局召開了重大行政處罰案件會商會議。會議認為:你公司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環境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應當依法予以處罰。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遵正環罰告字〔2020〕13號)及其《送達回證》等證據為證。 ?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規定,結合《貴州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境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壹萬捌仟元整(¥18000元)。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款至指定銀行和帳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交通銀行遵義人民路支行(珠海路)
戶 ???名:遵義市財政局政府非稅收入財政專戶
賬 ???號: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貴州省生態環境廳或遵義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遵義市播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余艾鮮???電 話:0851-26401275
地址:貴州省正安縣政務中心(綜治中心)大樓11樓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遵義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8月24日
注:1.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當事人,一份隨卷歸檔。
2.繳納罰款后,請將繳款收據或票據送我局備案。